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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銀河電子: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相關股東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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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銀河電子: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關于公司相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諾補償的法律意見書 時間:2018年05月23日 17:25:52\u00A0中財網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諾補償的 法律意見書 中國·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14號廣播大廈17層 電話:010-65219696 傳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 關于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諾補償的 法律意見書 致: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或“銀河電子”)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就銀河電子相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 諾補償(以下簡稱“本次業績補償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特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文件的規定和本法律意見書出 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書; 2、本所律師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本法律意見書涉及的有關事項的合法性、 合規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了充分查驗并發表法律意見書,本法律意見書不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銀河電子本次業績補償事宜申請的法 定文件隨其他材料一同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 4、本所律師同意銀河電子在其關于本次業績補償事宜申請提交的材料中自 行引用或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內容,但不得因該等 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 5、本所律師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了法律 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本所 律師已經審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并據此 出具法律意見書;但對于會計審計、投資決策等非法律事項,本法律意見書只作 引用;本所律師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財務報表、數據、審計等非法律專業的 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用,并不意味著本所律師對這些數據、結論的真實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且對于這些內容本所律師并不具備查驗和作出判斷的合法 資格; 6、銀河電子已向本所承諾和聲明:保證其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實、準確、完 整的,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證對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實 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7、本所律師根據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對銀河電子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有 關文件材料進行了適當查驗;本所律師已對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的相關文件資 料及證言進行了審查判斷,并據此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對于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本所律 師依賴于有關政府部門、銀河電子、其他有關單位或有關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證明 文件、證言或文件的復印件出具法律意見書; 9、本法律意見書僅供銀河電子相關股東實施業績補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綜上,本所律師根據《證券法》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第三條的 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 書如下: 一、購買資產及業績承諾補償的基本情況 (一)購買資產的基本情況 2015年8月4日,銀河電子及全資子公司江蘇銀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銀河同智”)與洛陽嘉盛電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盛電源”) 股東張家書簽訂《關于洛陽嘉盛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現金 18,280萬元受讓張家書所持有的嘉盛電源60%的股權(以下簡稱“標的股權”)。 其中公司以現金14,930萬元受讓張家書持有嘉盛電源49%的股權,銀河同智以現 金3,350萬元受讓張家書持有嘉盛電源11%的股權。本次收購完成之后,銀河同智 持有嘉盛電源51%的股權,公司持有嘉盛電源49%的股權,實現對嘉盛電源100% 控制。 (二)本次業績補償事宜相關協議的約定 根據公司及子公司銀河同智于2015年9月30日與收購嘉盛電源交易方張家 書簽署的《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相應補償原則如下: 1、業績承諾情況: 補償責任人張家書對嘉盛電源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凈利潤進行承諾, 如嘉盛電源在協議確定的期間內未實現凈利潤承諾數,將以其認購的銀河電子定 向增發股份或現金對公司進行補償。凈利潤均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母 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2、業績補償的確定 本次補償測算終止日為標的股權過戶至公司名下,并辦理完畢工商登記手續 之日(以下簡稱“過戶完成日)后的第三個會計年度的12月31日,過戶完成日 當年作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即補償期限為股權過戶完成日當年及之后連續兩 個會計年度。 公司應當在補償期限內每一會計年度審計時,對嘉盛電源當年的實際凈利潤 與承諾凈利潤的差異進行審查,并聘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此 出具專項審核意見。凈利潤差額將按照凈利潤承諾數減去實際凈利潤計算,以會 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核結果為準。 若嘉盛電源在約定的補償期限內任一年度期末的實際累計凈利潤數低于當 期期末累計凈利潤承諾數,張家書應向公司支付補償;若當期期末實際累計凈利 潤高于或等于當期期末累計凈利潤承諾數,則張家書無需進行補償。 嘉盛電源補償期限內任一年度期末的實際累計凈利潤數在計算時應扣除雙 方協議約定的2015年股權交割前歸屬于張家書的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 3、業績承諾補償的實施 (1)補償義務人承擔業績承諾補償的比例 如出現需要對業績承諾進行補償的情形,張家書按照其在嘉盛電源原持股比 例(60%)承擔補償責任。 (2)補償方式 若觸發約定的補償條件時,則優先以張家書認購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發股份 對公司進行補償,如張家書未持有公司定向增發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額補償,則 以現金補償。具體補償方式如下: 張家書以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進行補償。 每一年應補償股份數量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應補償股份數量=當年應補償金 額÷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股份價格。其中,當年應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 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凈利潤數)÷業績承諾期內各年度承 諾凈利潤之和×標的資產交易價格-已補償金額。 上述凈利潤均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在各年計算的應補償金額少于或等于0時,按0取值,即已經補償的金額不 沖回。 無論如何,張家書向公司支付的補償總額不超過本次交易標的資產交易價格。 公司在業績承諾期內實施轉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則補償股份數量相應調整 為:補償股份數量(調整后)=當年應補償股份數×(1+轉增或送股比例)。 公司在業績承諾期內已分配的現金股利應作相應返還,計算公式為:返還金 額=截至補償前每股已獲得的現金股利(以稅前金額為準)×當年應補償股份數 量。 以上所補償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總價回購。 張家書認購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發的股份不足以補償或者因未取得股份而 無法以股份補償的,則以現金補償。 每一年應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 實現凈利潤數)÷業績承諾期內各年度承諾凈利潤之和×標的資產交易價格-已 補償金額。 上述凈利潤均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在各年計算的應補償金額少于或等于0時,按0取值,即已經補償的金額不 沖回。 無論如何,張家書向公司支付的補償總額不超過本次交易標的資產交易價格。 (3)補償的實施 如果《專項審核報告》表明須進行補償的,則在《專項審核報告》出具之日 起10個工作日內,由公司董事會計算確定股份回購數量和應補償的現金數額, 并書面通知各補償義務人。公司董事會應在《專項審核報告》出具之日起90日 內辦理完畢相關股份的回購及注銷手續;需補償現金的,各補償義務人應在收到 公司通知后30日內將現金補償款項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三、本次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及補償方案 (一)業績承諾完成情況 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洛陽嘉盛電源科技有限公 司2017年度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嘉盛電源2017年度實現扣除 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644.73萬元,未完成2017年業 績承諾,主要因為受到新能源汽車行業補貼政策調整以及行業競爭加劇的影響, 客戶的需求較年初的預期有所降低,公司部分產品的毛利率有所下降所致。 嘉盛電源原股東張家書所作的2015年至2017年度累計業績承諾及實際實現 情況如下: 金額:人民幣萬元 年份 承諾的凈利潤 實際實現數 完成率 2015 2000 4250.4 212.52% 2016 3000 3607.64 120.25% 2017 4000 1644.73 41.12% 合計 9,000 9502.77 105.59% 扣除1000萬已分配 利潤 9,000 8502.77 94.48% 2015年度至2017年度,嘉盛電源經審計后累計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 的凈利潤為9502.77萬元,扣除2015年股權交割前歸屬于張家書的1000萬元未 分配利潤后累計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8502.77萬元,完成率為 94.48%,嘉盛電源2015年度至2017年度累計業績承諾未實現,因此補償責任人 張家書需承擔相應補償義務。 (二)補償方案 根據《業績承諾補償協議》規定,補償責任人以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 進行補償,當年應補償股份數量=當年應補償金額÷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股份 價格。其中,當年應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 末累積實現凈利潤數)÷業績承諾期內各年度承諾凈利潤之和×標的資產交易價 格-已補償金額。應補償股份數量=(9000萬元 -8502.77萬元)/9000萬元 *18280 萬元/15.6元/股=64.7391萬股,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實施2016年度權益分 派,以公司總股本671,895,802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1.5元人民幣 現金(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7股,不送紅股,補 償股份數量相應調整為:補償股份數量(調整后)=當年應補償股份數×(1+轉 增或送股比例)=64.7391萬股*1.7=110.0565萬股(以上補償股份數量未考慮尚 未實施的201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影響)。 上述補償股份應由公司以1元的價格進行回購并予以注銷。同時,補償責任 人應返還公司在業績承諾期內已分配的現金股利,返還金額=截至補償前每股已 獲得的現金股利(以稅前金額為準)×當年應補償股份數量=110.0565萬股*0.15 元=16.5085萬元。 四、本次業績補償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嘉盛電 源2017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的說明》、《關于回購注銷嘉盛電源原股東2017年度 未完成業績承諾對應股份補償及返還現金股利暨關聯交易的議案》的議案,根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洛陽嘉盛電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度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嘉盛電源2017年度實現扣除非經常性 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644.73萬元,未完成2017年業績承諾,決 定以人民幣1元回購注銷張家書持有的公司110.0565萬股股票,并由其返還公司 在業績承諾期內已分配的現金股利16.5085萬元。 2018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網站發布了《關于嘉盛電 源2017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的說明》、《關于回購注銷嘉盛電源原股東2017年度 未完成業績承諾對應股份補償及返還現金股利暨關聯交易的公告》。 2018年4月9日,公司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 注銷嘉盛電源原股東2017年度未完成業績承諾對應股份補償及返還現金股利暨 關聯交易的議案》的議案,決定以人民幣1元回購注銷張家書持有的公司110.0565 萬股股票,并由其返還公司在業績承諾期內已分配的現金股利16.5085萬元。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就本次回購注銷的批準程 序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經核查后認為: 1、 因嘉盛電源2017年度實現凈利潤低于《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等約定的預 測數,已經觸發協議約定的業績補償條件,張家書應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履行補償 義務。 2、根據《業績承諾補償協議》的相關約定及銀河電子關于業績補償相關事 項的說明及議案公告,銀河電子本次補償方案的確定以及本次業績補償事宜實施 過程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亦符合相關協議約 定,能有效保護銀河電子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二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關于江蘇銀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相 關股東擬實施業績承諾補償的法律意見書》簽字、蓋章頁)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經辦律師(簽字): 朱玉栓: 黃 浩: 杜沙沙: 2018 年 5月 7 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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